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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咱风和日丽小区物业电话是多少??? 谢谢…… 咱小区现在是不是停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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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问咱风和日丽小区物业电话是多少??? 谢谢…… 咱小区现在是不是停水了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1-04-02
进微信群讨论
房天下网友(过客)
发表于
2011-05-28
2011
年4月期间
,
天津海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
海泰数码公司未经
天津市河北区南口路慧景园
广大业主同意,私自在业主拥有产权的商品房楼道内添附宽带设施,在楼宇门的门洞上树立白色管道(后用油漆涂成灰色)在全体业主拥有使用权的小区道路上随意挖沟,埋设线缆(详见附后照片),不仅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出行、影响了小区整体环境的美观,而且严重侵犯了全体业主的物权。广大业主对此气愤,多次与海泰公司交涉,但海泰公司却称
:
“我们已与兴君物业签订协议(兴君物业却称“与海泰签订的是意向书,并非合同”)并
仰仗着其强势,无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继续强行施工,到5月1日海泰数码公司在没有经过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施工基本结束。(天津网
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jsbb/201105/t20110512_3760447.html
已经做了报道)
一
小区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第70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规定,慧景园小区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的权利、共同管理的权利应当依法受到保护。
二 海泰数码公司与兴君物业公司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55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
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法手续”
。
兴君物业公司在未取得符合法定人数业主同意并委托的情况下,无权私自与海泰数码公司签订所谓的“协议”或“意向书”,并许可海泰数码公司在业主的拥有物权的物业上添附宽带设施,在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道路上挖掘道路埋设线缆;海泰数码公司明知
《物权法》、
《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却擅自实施的上述行为,同样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兴君物业与海泰公司具有共同的过错,共同实施了侵害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三
海泰数码公司、兴君物业公司进行处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三)项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第2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依法履行职责,对海泰数码公司、兴君物业公司进行处罚,但却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两公司实施依法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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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第1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第(三)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第2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对海泰数码公司、兴君物业公司进行处罚,但却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对两公司实施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