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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权法对车位收费的相关规定

发表于2013-07-01

我国《物权法》第74条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国务院最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或者使用权",因此物业公司无权利用业主共用的场地出租车位收取停车费,如果出租车位,必须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后,报请房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此收益归全体业主,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能成为物业公司的收入。可目前90%以上物业公司出租车位没有上述法律手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和第66条对物业予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2013-07-03

原来有物权法规定呀。

发表于2013-09-16

有规定却没人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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