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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京津新城购房交的“电商费”系违法收取

发表于2019-04-18
2016年在京津新城买房时,合生创展要求业主向北京一家名为我买房网的公司交了5万“电商费”,我买房网开的收据中注明“此费用为信息服务费(不抵房款)”。近日,受西安奔弛“金融服务费”启发,对购房电商费进行了研究。实际上,早在2002年实施的《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2011年5月实行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又重申,“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017年4月19日,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场监管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在第二条“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中,第(一)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第5点即为“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而且,合生创展与北京我买网围绕收取的几百万电商费还打起了官司。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4981号之二判决,“2016年8月3日,被告(我买房网)向原告(合生创展)发出关于商务投标书和电商合作协议文件,确认了服务关系和收取费用的比例金额。其后原被告建立服务关系,并且在2016年7月至2016年9月,被告均按照确认文件进行了电商费用收取工作,共计收取电商费6380000元。截止到2016年12月,被告返还原告电商费2939741.4元,其中被告按照服务应当获得的报酬为280000元。现被告仍有电商费3160258.6元未返还。法院判决:原告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商合作协议,由被告对原告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网络营销和技术推广,并向购房者收取电商费,原告在商品房的价格上对交纳电商费的购房者给予数额不等的优惠。根据相关部门规定,不允许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电商费由购房者交纳,原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者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后,不应再收取电商费。”可见,合生创展虽然没有直接收取电商费,但是是合生安排购房者向我买房交纳电商费,并在之后双方分成。此费用目前至少已经涉嫌构成欺诈、扰乱市场、逃税等违法行为。希望合生创展靠协商的方式返还“电商费”。如不能协商,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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