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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被"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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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小产权被"招安",
xiaochanquanxiqing
发表于
2007-12-28
进微信群讨论
从长远来看,"小产权房"究竟何去何从---是严格执法、彻底禁止,还是修改法律,使之获得制度上的合法性,将成为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毕竟,"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式的"招安",只是一个事后被动性的权宜之计,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方案。
"要针对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对于严重违规又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要拆除;而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
"小产权可以被'招安'了",有人对新闻做了这样的解读。应该说,虽然在具体说法上有些不那么中听,但用"招安"来形容"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政策,还是相当贴切传神的。因为对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和购买者来说,这实际上意味着,将由此获得一条从非法走向合法、从制度外走进制度内的临时通道;而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允许小产权房"转为合法",也意味着在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上开始采取一种更为妥协、务实的态度---不再只是一味指责后者的非法性,试图以"围剿"(拆除)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无疑,这样一种妥协态度,是非常可取和值得肯定的。这不仅因为,从当前许多城市规模巨大的小产权房建设的实际来看,简单的否定排斥,根本不现实---如在北京,小产权房已占到其在售楼盘总量的两成左右,这正像上述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也承认的:"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更在于,在目前畸高的房地产市场面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虽然并不合法,但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能带来多方共赢的局面---在农民,可以由此直接获得不菲的土地增殖收益,而在市民,则大大减轻了其购房的成本,甚至对于政府来说,其实也是无不裨益的,廉价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压力和公共责任。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政策宣示"可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仅仅只是事情的第一步,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补齐",或者说,"补齐"或"招安"后的成本、利益关系,如何重新厘定、分担、调整?
众所周知,小产权房之所以被农民热衷、受市民青睐,同时又为有关部门不满、反复强调其非法性,除了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这样一个摆在明面上的原因外,其最根本上还是一个利益问题,也即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分配问题。因为依据现行的土地和住房供应模式,农村集体用地要进行住宅建设开发,途径只能是:农民将土地以征地的方式交由政府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显然,农民直接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卖给市民,实际上绕过了上述程序,使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利润)完全落空。(张贵峰)
tonylee100
发表于
2007-12-29
金旺水岸在哪?
tonylee100
发表于
2008-03-09
大寺镇那里几乎都是小产权房,最早一批不是已经将近20年了吗,有什么不好吗?有些人想花多一些钱,住小一些房子吗?真是大脑进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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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
"要针对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对于严重违规又不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要拆除;而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
"小产权可以被'招安'了",有人对新闻做了这样的解读。应该说,虽然在具体说法上有些不那么中听,但用"招安"来形容"小产权房可转为合法"政策,还是相当贴切传神的。因为对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和购买者来说,这实际上意味着,将由此获得一条从非法走向合法、从制度外走进制度内的临时通道;而对于政府管理部门来说,允许小产权房"转为合法",也意味着在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上开始采取一种更为妥协、务实的态度---不再只是一味指责后者的非法性,试图以"围剿"(拆除)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无疑,这样一种妥协态度,是非常可取和值得肯定的。这不仅因为,从当前许多城市规模巨大的小产权房建设的实际来看,简单的否定排斥,根本不现实---如在北京,小产权房已占到其在售楼盘总量的两成左右,这正像上述国土资源部负责人也承认的:"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更在于,在目前畸高的房地产市场面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虽然并不合法,但却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能带来多方共赢的局面---在农民,可以由此直接获得不菲的土地增殖收益,而在市民,则大大减轻了其购房的成本,甚至对于政府来说,其实也是无不裨益的,廉价小产权房的大量出现,可以大大减轻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压力和公共责任。
但同时也应看到,在小产权房问题上,政策宣示"可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仅仅只是事情的第一步,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补齐",或者说,"补齐"或"招安"后的成本、利益关系,如何重新厘定、分担、调整?
众所周知,小产权房之所以被农民热衷、受市民青睐,同时又为有关部门不满、反复强调其非法性,除了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这样一个摆在明面上的原因外,其最根本上还是一个利益问题,也即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分配问题。因为依据现行的土地和住房供应模式,农村集体用地要进行住宅建设开发,途径只能是:农民将土地以征地的方式交由政府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再由政府通过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转让给开发商。显然,农民直接在自己的土地上开发建设小产权房卖给市民,实际上绕过了上述程序,使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土地出让金、房产开发利润)完全落空。(张贵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