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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前几天去浙商大厦看了样板间!

发表于2008-12-10
 前几天偶冒着寒风到售楼处看了样板间,精装修的效果还不错,拿出来给大伙晒晒!









发表于2008-12-10
 看着照片感觉还不错.
 不过家具和家电是交房时都有吗?都是什么呀?什么品牌的?
发表于2009-02-02
 
发表于2009-08-04
发表于2009-08-04

补充协议(天津滨海浙商大厦)

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l、买受人确认: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的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不存在遗漏情况。因此,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凡在签约之前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实物及其他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讲解、广告、楼书、示范单位、沙盘、模型)所表达和捉供信息、都不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出卖人的售楼书、售楼广告中的资料、数据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件为准,如有变化不另行通知,出卖人展示的样扳房功能仅为空问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理解为交楼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发表于2009-08-04
本合同中所称的“商品房设计”是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套内户型设计及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所在楼宇的用途没计,“ 设计变更”仅指商品房的房型、朝向以及整个楼宇的用途变更。
变电室/箱/站/调压站、化类池及其他配套设施及功能性设设施等尚未最终确定的建筑及设施,不属于环境布局范围乏内,合同附件四及附件一中标注的上述设施位置为出卖人暂估位置,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为了项目的整体利益或应有关土管部门耍求对上述设施的最终位置进行调整。最终位置以实际交付为准,届时本合同继续履行, 且出卖人无须因该调整向买受人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于2009-08-04
 关于合同以外资料的效力
(l)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己明示不构成要约或者不属于交付标准或交易条件的,不构成合同内容,双方不受其约束。
(2)出卖人对规划建设范田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 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
 (3)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建筑物未能在平面图或模型上标示。
27、在本项目整体销售尚未完成之前,出卖人有权在项日内进行该项目的广告宜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己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准。
28、本补充协议与《大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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