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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务总局首次发布公告明确纳税人权利

发表于2009-12-02

      在我国,纳税人究竟拥有哪些权利?哪些义务?前天,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发布公告——《?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的形式,把散落在我国税收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归拢”,明确列举规定了我国纳税人拥有的十四项权利与十项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十四项权利的第一项就是知情权,此外还包括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等。

 

     对此,有税务部门表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将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水平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究其原因,现代税收体制如果要实现高效运行,很大程度上需要纳税人的,同时“租税国家”的性质也决定了税务机构对纳税人态度的改变,现在我国同样也面临这些问题。

 

公告摘要:纳税人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税收监督权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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