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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家乐福销售变质大米 政府部门至今不作为

发表于2011-08-05
尊敬的俞正声书记:
尊敬的韩正市长:
 
  2010年10月1日,我在曲阳家乐福买了1包香满园珍珠米,半个月后拆开一看:色灰味霉。这与当时放在家乐福色白味香的样品完全不一样!
  于是,我找到家乐福要求“假一罚十”,并希望家乐福方面尽快召回已出售的变质大米。但家乐福的部门负责人表示:或者退,或者换一袋;因为我的权限仅止于此。
  接着,我给一些媒体、政府部门打电话,一再强调:食品安全不是小事,希望它们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希望敦促家乐福方面迅速召回变质大米。
  《解放日报》社63521111:我打了两次电话,没有下文;
  上海电视台62870000:打了一次电话,没有下文;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12315:会尽快转到工商局,敦促解决,并支持“假一罚十”的要求;后知悉工商局已出面,表示依程序已无权过问;
  上海市卫生食品检疫局50766009:你是要求投诉、举报还是申诉?我答:举报。那就到大米的产地去举报。(呜呼!!!)
  上海市“市长热线”63281234(特难打),接电话的女士说:请原谅我孤陋寡闻,从没听说过“假一罚十”的规定,召不召回也不是你说了算;感谢你对公益事业的热心,希望你不要再纠缠了。(呵呵,傻眼了吧!)
  虹口区工商所:我们主要是调解,希望你们双方能尽快解决问题。2010年12月20日,由该所王所长(女)出面再次进行调解。根据王所长告知:大米不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范畴,而属于农产品,所以你的诉求于法无据;家乐福方面也附和:因为大米属于农产品而不属于食品,故不能依“假一罚十”的法规进行赔偿。(嘿,还真长见识啊!)依此类推,猪肉属于家禽类、苹果属于水果类、黄瓜属于蔬菜类……那到底什么东东属于食品类???
  我恍如生存在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里,习惯的惰性、麻木的体制。联想到“11.15火灾”,这并不意外:只要不死人,就不是大事!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ЦΑЭ〡房天下cqbbs.fang.com重庆业主论坛买房(ΩЭ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将这些文字进行归纳、精简:假一罚十。
  “假”,应当准确理解为:是假、冒、伪、劣、毒(特指食品类)的统称。
  今天,是我买到了变质大米;明天,就很有可能是别人会买到有毒大米!我觉得,今日的中国已经到了对于食品安全零容忍的时代!
  不知拿着纳税人给的高工资、高奖金、高福利的政府部门作何感想???
  此次事件发生后,作为一家国际企业的家乐福方面竟毫无任何动作,更没想到要去召回已流入百姓餐桌上的变质大米。试问:家乐福的社会责任何在、社会良知何在、社会公德何在?
  我不想打官司:我相信法律,但不相信法院!
  之所以要将这件事写出来,因为我不会为了一己的“假一罚十”而放弃底线:不是我一个人在吃大米!
 
 
               爱写小诗的老李
           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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