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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巴登巴登买洋房赠露台属于违法行为

发表于2014-03-10

根据《物权法》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权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巴登巴登开发商在拟定的购房合同里,并没有明确写明关于购买洋房赠送露台的任何事宜,只是口头承诺表述。因此所谓赠送的露台,业主没有其权(实际购买洋房时,也并没有支付露台面积的费用),从法律层面上,一旦购买了洋房的业主即为没有对露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开发商还在以赠送露台为噱头的这种做法也是一种欺诈的违法行为。

发表于2014-03-13

都是这样的

发表于2014-03-13

发表于2014-03-20

发表于2014-03-26

在合同里让开发商写上赠送露台

发表于2014-04-11
房天下友(过客),您好!您所发的帖子“巴登巴登买洋房赠露台属于违法行为”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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