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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房产的那些事,分享给大家

发表于2016-03-03

2月23日,我国最高法关于物权法的司法解释(一)历时7年终于正式出台,该解释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解释》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涉及六个方面,包括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等等,这些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解释》中的关于房产的那些亮点。

亮点一:恋爱时共同出资买房证上写谁都行,出资就是权利人。

司法解释第一条:

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举例说明恋爱中的张女士与李先生共同出资买房,但因各种原因房屋登记在了张女士一人名下。后双方不和,李先生想争这套房屋,或者要登记为共有权人,以往情况来看,李先生需要打行政官司撤销该登记,才能确认其共有权。

这次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指出,房屋登记簿并不是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还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按照这一规定,这时,李先生就可以直接起诉张女士,要求确认自己是房屋的共有权人,法院就不能推诿。如果李先生提出其出资以及双方关于共有约定的证据,这时法院就可以认定李先生为共有权利人。

亮点2:一房多卖,除第一个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之外,其余买方都得不到房屋所有权

司法解释第四条: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举例说明,开发商或者一般出卖人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第二个支付了合理对价,并过户到自己名下,前一买房者往往拿不到房子。为了防止一房二卖,《物权法》特别规定,房屋预告登记后,未经买房者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因而,第二个买主无论如何都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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