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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天津新房预售金监管细则来了

发表于2021-08-07
#天津新房预售金监管细则来了# 【天津新房预售金监管细则来了】近日,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将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13日。其中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通过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拨付监管资金。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购房人应当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书,通过商业银行网点柜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网银转账等方式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市场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定期对预售资金收存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房价款未存入监管账户的,暂停该账户资金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退还房价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该套房屋留存在监管账户中的剩余部分监管资金。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或区政府确认的回购还迁协议等相关证明资料后,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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